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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封市农林科学研究院 科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1/8 11:48:53   来源:   点击:

汴农科政[2015]6号 签发人:谷建中

各科(室)、分所、中心:
为了加强科研管理工作,规范科研行为,促进科研工作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院实际,对《开封市农林科学研究院科研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印发。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开封市农林科学研究院科研管理办法(试行)

二O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开封市农林科学研究院科研管理暂行办法

科技是农业的第一生产力,也是现代农业的标志。农业科研单位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农村工作会议和市委十届八次全会、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主动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以深化改革为动力,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科技支撑能力,加大科技服务力度,为农业科技现代化提供强力的科技支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院实际,为了更好地为科研服务,促进农业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提升农业生产力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科研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一条 科研管理工作实行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由一名副院长分管、科研管理科具体负责。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我院最高学术组织。院学术委员会由本院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科带头人组成,负责我院科研项目的立项论证、成果申报推荐、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新品种(新产品)命名等相关科研工作。
第三条 科研管理科根据院党委、院学术委员会的决定,协调各研究所(室)的科研工作。科研管理科的职责是:
1、组织制定科技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
2、组织项目的立项论证、推荐和申报工作;
3、负责对立项课题的实施情况定期检查和督促,负责项目的开题、中期检查和结题管理;
4、负责科技创新(人才)团队的申报和管理;
5、负责学术会议、学术交流、科技合作的组织协调;
6、负责组织品种的定名、中试推荐、审定申报工作;
7、负责组织科研成果的鉴定、申报工作;
8、负责院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 研究所(室)是项目实施第一责任单位,负责本部门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五条 科研项目管理范围
1、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下达的科技攻关、科技推广等项目;
2、与其它单位有合作协议的协作项目;
3、企业、其它单位或个人委托的科研和技术服务等项目;
4、本院自立的科研课题。
第六条 科研项目申报,经院学术委员会论证、院党委研究批准后,由科研管理科统一上报。所有项目均应由相关研究所(室)统一申报和实施,不允许个人独立于研究所(室)之外申报项目。立项后的项目其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监理报告、验收报告、总结等相关资料,必须交院信息中心(机要档案室)登记、备案、存档。
第七条 科研项目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主持人、执行人对所管项目、课题、试验负责。课题主持人在年初填写当年研究任务计划表,报科研管理科汇总。年终或项目结题时,应写出总结报告,文本材料和电子材料各一份交院信息中心(机要档案室)存档,并申请结题鉴定或验收。
第八条 有关单位委托执行或合作研究的科研项目,其年终总结或项目研究报告,必须交科研管理科审查、登记、统一盖章,然后上报有关单位。
第九条 本院自选科研课题的立项及审批
1、项目申报人撰写“开封市农林科学研究院项目立项申请书”交科研管理科。科研管理科对自选项目进行初步筛选,签署意见后,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讨论。
2、院学术委员会对项目的必要性、先进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后提交院党委研究审批。
3、经院党委研究批准的自立课题由课题申请人主持,经费自主支配;对自立课题实行经费资助,每课题每年给予1-2万元资助,课题执行期为2年,列入院年度科研计划,参加年终考核。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以一个课题为主,原则上不得兼两个以上课题,特殊情况需要兼两个课题的,由院学术委员会研究,报院党委批准。兼职课题人员在科学研究关键时期必须参加课题工作。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1、列入院计划内的科研项目由科研管理科统一组织检查和验收。承担的上级部门计划项目按要求进行监理和验收。
2、检查或验收时,研究所(室)负责人和课题主持人必须参加,并解答检查人员的提问,出具必要的文字材料。
3、对科研项目进行半年检查、年度考核。半年检查对项目(课题)提出表扬、一般、警告;年终考核分为优秀、完成、基本完成、报废四个档次。
第十二条 所有列入研究计划的课题,应按设计方案进行,不得随意终止 或变更。国家、省、市所列项目需要中止、报废或变更的,须经院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向项目下达部门提出申请。本院自立课题需要中止、报废或变更的,由课题主持人写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并报科研管理科备案。其它科研项目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或任务书执行。

第三章 科研条件管理
第十三条 农业科研单位的仪器设备、试验场地是完成科研项目的必要物质条件,科研仪器设备、试验场地原则上统一调配,节约资源,避免浪费,力求做到配置合理,充分利用。
第十四条 试验仪器设备,由实验室实行专人集中管理。
第十五条 办公用房由院办公室负责调配;科研试验用地、仓库等由院统一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科研仪器的报废程序。由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清单,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报废。
第十七条 课题终结或人员变动时应依照院有关管理规定将科研设施归还办公室,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必须按我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我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开支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管理和支出按照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科研活动中获得的中试产品收入,是科研投入的自然产出,必须上缴,作为课题研究经费的补充,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下年度科研项目经费必须在上一年年底做出预算(类别、支出额度),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下年度方可支出。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由院计财科统一管理,按院财务管理办法签报,严格按照《课题任务书(或合同书)》中经费使用计划,合理使用经费。项目年度节余经费可继续使用,项目结束后的节余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院外试验示范基地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本院杏花营镇试验田以外地点安排的试验示范,必须签订双方协议,由承担试验的研究所(室)与科研科共同办理。协议由研究所(室)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与对方签署,科研管理科负责人审核。金额超过1万元的由院纪检监察室按照规定进行核查落实并签署意见。金额5万元以上由院党委研究。凡在院外有协议、合作研究的示范点,需提交院学术委员会研究确定,列入课题检查内容,须有测产验收结果、现场观摩会记录或年终总结报告。试验、示范协议上的签字、日期必须为手签。

第六章 科技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 我院主持完成的成果,在鉴定和申报时应由院学术委员会研究推荐,科研管理科负责全套材料如查新报告、研究报告(主件)、主要技术证明材料的审核,统一组织鉴定或申报。
第二十五条 科研成果报奖人员的确定。科研成果的报奖人员以完成该项成果的课题组人员为主,需从事本研究工作一年以上,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兼职课题人员可以参加其完成研制项目成果的报奖,不得跨课题报奖。没有直接参加成果研制的人员不得报奖。兼职课题人员不参加研究工作的不予报奖。
主要完成人中非本单位人员不得超过成果总人数的1/3。人员名单排序各研究所(室)确定,有争议的报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
协作成果我院完成人的个人情况完成表等书面材料,要有成果完成人所在研究所(室)交院信息中心(机要档案室)登记存档。

第七章 品种定名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我院选育品种管理,规范品种定名方式,对拟参加省级以上中间试验品种(系)实行统一定名。
第二十七条 新品种的名称由汉字和阿拉伯数字组成:以“开”字起头,“开”即开封市农林科学研究院,“开”字后的汉字表示作物名称、品种类别或沿用历史上已成名的字词开头或以院名誉注册的商标名开头,序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八条 品种的定名须由完成单位提出申请,报科研管理科和分管副院长审查后,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论证,推荐参加省级以上中间试验。
第二十九条 我院作为主持单位或我院科研人员作为课题负责人的科学研究,其定名的成果、新品种专利等知识产权归我院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院党委研究批准不准私自交换、转让、转卖。严禁使用其它单位和个人注册的商标、单位名称、个人名称等命名属于我院知识产权的品种 ;同外单位或个人合作的科学研究,其成果、专利等知识产权根据协议共享。

第八章 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范围包括:科技成果、专利、新品种和新技术的推广与转让,科技咨询服务。
第三十一条 科研成果属本院所有,科研成果对外转让,须由课题与科研管理科共同参与,课题主持人提出申请,经院党委研究批准后执行。不经院党委研究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
第三十二条 无论在岗、落聘人员,均不准擅自利用职务发明进行个人创收,未经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外出让或交流资源材料,不得泄露技术秘密,违者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聘或除名。
退休、退职、辞职、停薪留职或调动工作后,3年内取得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相关的知识产权,归院所有。
未经批准,我院在职及退休人员不得在外单位从事与自己相同研究专业的兼职,违者给予纪律处分、停发工资或解聘处理。

第九章 科研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科研档案是指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片、数据、声像等各种形式载体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四条 全院科研档案由院信息中心(机要档案室)统一管理,有关研究所、室要积极配合做好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确保科研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第三十五条 科研资料的归档范围
1、科研项目准备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计划申请书、协议书、课题研究合同书、委托书、调研报告等。
2、研究试验阶段。各种载体的重要原始记录、声像资料、研究报表、参试品种的区试总结、生产示范总结、重要的来往文件等。
3、总结验收阶段。科研总结、研究报告、论文等。
4、品种审定阶段。品种审定材料、审定证书等。
5、成果申报阶段。各级成果申报材料、奖励证书、鉴定证书、推广应用的经济效益证明等。
6、成果转化方面的协议、合同等。
7、协作课题包括主持单位下达的计划任务书,双方签定的合同等。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科研资料的正本外,可按要求将复印件报送项目主持单位。
第三十六条 科研资料的归档要求。
1、实行由课题(项目)主持人负责立卷归档责任制,所有归档资料经科研档案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后归档。
2、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内容真实可靠,严禁用代号入档。
3、凡归档的科研资料,做到手续完备、格式统一、字迹工整、图样清晰、装订整洁,禁用字迹不牢固的书写工具。
第三十七条 院信息中心(机要档案室)对接收的科研资料要认真审查,按有关规定确定保管期限和密级。对保管期限、密级调整和需要销毁的档案资料,先提出建议,报院党委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科技人员退休、调离时,必须到科研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章 责任与奖惩
第三十九条 项目、课题、试验的具体实施计划方案由主持人制定,执行人应按主持人的意见实施。
第四十条 由于人为失误,造成课题报废,年度课题检查或考核评为报废的项目,课题的直接责任者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连续两年造成课题报废,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四十一条 对外报送的科研业务文件、报表、总结等文字材料,须经院长签字,然后盖院公章。不得以科级公章代替院公章,否则,院不予承认,并追究当事人责任。科研业务用章由科研管理科统一办理。
第四十二条 对于私自转让科技成果或违规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责任大小和危害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与以前我院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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