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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农林科学研究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2018/1/3 10:54:47   来源:   点击:

汴农科政�2017�24号 签发人:谷建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院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以我院名义获得的各类科研经费,都必须全部纳入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接受项目主管单位、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管理主体与职责
第四条 明确科研经费管理责任主体,建立分级管理体制。一是强化单位主体责任,即我院是科研经费管理的主体,院长对院科研经费管理负总责,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对科研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二是明确院纪委监督责任,即院纪委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督责任。三是落实研究所(室)第一负责人直接责任,研究所(室)科研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预算支出,研究所(室)第一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实行分类管理,院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监督。相关科室的职责如下:
(一)科研管理科相关职责
1.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审核、管理等;
2.配合计财科指导研究所(室)第一负责人或项目主持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3.负责与研究所(室)共同购买单笔支出2000元以上的试验用品。
(二)计财科相关职责
1.负责指导、协助研究所(室)第一负责人或项目主持人编制科研经费预算,提出预算修改建议;
2.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3.指导、监督研究所(室)第一负责人或项目主持人按照科研项目合同约定及有关财务法规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三)办公室相关职责
1.负责与各科(室)、研究所(室)共同购买固定资产;
2.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
3.负责科研项目中固定资产购置、种子(苗)、建筑等招标,负责科研项目中建筑等工程的实施。
(四)示范推广科相关职责
1.负责与研究所(室)共同办理在我院自有试验田以外安排的试验示范等协议签订,并进行监管;
2.负责对研究所(室)单笔支出2000元以上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进行核实。
(五)纪检监察室相关职责
负责对科研经费的支出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章 科研经费预算
第六条 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是指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预算,包括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是指与该项目科研相关的各类开支预算。
第七条 研究所(室)第一负责人或项目主持人,根据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办法和编报指南、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的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要进行重点说明。项目经费预算科目编制应严格按照各类科技计划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确定。
第八条 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特殊情况项目预算需要调整的,由研究所(室)第一负责人或项目主持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合理调整预算,预算调整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 科研经费开支管理
第九条 每个项目的科研经费均要单独建账管理。根据开封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汴财教【2010】19号)文第五章“项目经费的拨付与决算”的规定,科研经费指标文件下达后,计财科通知研究所(室)第一负责人提供以下资料:1.有关项目的预算书复印件;2.任务合同书复印件;3.如有配套的自筹资金,科研经费到位半年内研究所(室)必须筹集配套资金到位;4.项目经费拨付需要的其他参考材料。由院计财科根据经费额度到账通知书、研究所(室)第一负责人提供的任务合同书及预算书科目名称办理建账相关手续。
第十条 科研经费支出实行会签制。研究所(室)严格按各类项目合同预算内容分明细科目对票据进行整理,按院财务会签办法,经院会签工作组会签后,报账人员到计财科办理有关支出手续。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单笔支出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须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支出手续;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须经院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支出手续。
第十二条 研究所(室)报账人员必须是我院的在编在岗职工。

第五章 科研经费支出范围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开支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四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设施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
1.设备设施费:是指在科学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预算任务书(合同书)列支设备购置费。凡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必须按我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设备设施费支出应注意:(1)支出要与项目研究密切相关,所购置的设备应是预算清单内的;(2)不支持打印机、复印机、电脑等通用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3)购买固定资产、试验用品等按照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要求,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后,固定资产由研究所(室)与办公室共同负责购买。
2.材料费:是指在科学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仓储等费用。发生如上所述业务支出内容时,要求有详细物品清单、计量规格、单价、正式发票等,附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示范项目要有发放给示范户的签领明细表。零星小额支出,可以使用院领款证明单,要求领款人签字、按指印,按会签程序执行。转账的票据须提供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号、开户行名称。试验用品单笔支出2000元以上的由研究所(室)与科研科共同负责购买。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科学研究过程中产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在我院自有试验田以外地点安排的田间测试,必须签订双方协议,由承担试验的研究所(室)与示范推广科共同办理。凡在院外有协议、合作研究的田间测试点,必须列入课题检查内容。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开展调研考察、学术交流、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住宿等费用。出差事由、时间、地点应向院分管领导汇报,由院分管领导确定出差人员。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开封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开封市农林科学研究院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与项目研发有关的学术技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召开会议发生的费用。研究所(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要求相关附件为有关会议通知,与会人员签到表,支出内容为会务费及会议室租赁费。项目主要完成人员参加外单位主办的会议所发生的交通、食宿、补贴等费用,应按差旅费列支;本单位承办的会议,在会议费中列支。会议中发生的专家咨询费,在专家咨询费中支出,不在会议费中列支。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会议支出。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科学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科学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打印、复印、彩扩、照相、印刷、描晒图、制版及购买书籍、文献检索入网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科学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预算执行。劳务费领款单填制必须包含用工人员姓名、时间、天数、标准、工作内容等, 领款人签字、按指印后按会签程序开支,并附临时用工记录表。单笔支出2000元以上的(院长办公会研究的长期用工人员工资除外),由研究所(室)报示范推广科核实后会签。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科学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计划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11.课题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五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不能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发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相关支出,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六章 经费决算与结账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所(室)第一负责人或项目主持人应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研究所(室)第一负责人应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和规定提出财务验收申请,积极配合做好财务审计、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编制财务决算。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转期不超过2年。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结项、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部门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部门统筹安排用于相关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七章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暂借规定
第十九条 在来款单位需要我院先提交票据才能拨付科研经费的特殊情况下,我院允许研究所(室)第一负责人通过办理票据暂借手续提前开出票据。票据暂借需遵循以下规定和要求:
1.应提供项目合同书和研究所(室)分管院领导签字的《暂借票据借条》。
2.计财科根据项目合同书订立的经费数额办理暂借票据事宜,若合同条款规定项目经费分期拨付的分次开具票据。
3.票据交至来款单位后,研究所(室)第一负责人应提醒对方单位妥善保管票据,并督促其及时、按期付款。若经费不能在规定期限到位,研究所(室)第一负责人应及时将票据退回财务部门。
4.票据一经开具,研究所(室)第一负责人应对票据的安全、完整负全责。因保管不善导致票据遗失,按国家财政和税务机关有关票据管理办法处理。
5.拨付经费需开具税务发票的,承担项目的研究所(室)应从本所(室)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收入中支付应交税款。无法支付税款的,计财科不开具发票。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条 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执行财政部、科技部、省科技厅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的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经费开支接受各级财务部门监督和检查,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违反财经纪律的由研究所(室)第一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院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科研经费支出的监督,切实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行为,对科研项目实施抽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财科和科研管理科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开封市农林科学研究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汴农科政〔2015〕2号同时废止。


开封市农林科学研究院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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