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开封市科学技术局 责任编辑:李率男 发布时间:2024-08-26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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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软科学研究管理,根据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开封市实际,开封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开封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开封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开封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8月16日
附 件
开封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软科学研究管理,实现软科学研究计划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研究水平和服务决策效能,切实为各级各类决策服务,根据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开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是开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解决全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为目标,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多门类、多学科知识,为各级各类决策机构提供决策参考和咨询服务。
第三条 软科学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全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的战略研究,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研究等。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开封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开封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发布、项目立项、实施管理、结项验收、成果应用等工作。
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经市科技局认可具有推荐权限的市级有关部门和高校院所是开封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的推荐单位,组织项目申报,负责相关材料的初审和推荐工作,做好跟踪服务。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为项目全过程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撑服务条件,严格执行项目申报书规定的各项任务。对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项目验收、条件保障等方面承担法人责任。
第五条 指南发布。市科技局聚焦全市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编制申报指南,确定研究重点和申报要求,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 申报软科学研究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开封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它具有研究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具备较好的软科学研究工作基础,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完成的条件;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其他限制申报的情况。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年以上与申报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具有组织开展研究工作的能力,能够参与项目研究全过程;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与项目申报单位一致;项目组成员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其他限制申报的情况;鼓励40岁(含)以下青年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
(三)申报项目预期研究成果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创新性、科学性,对解决全市相关领域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具有重要决策咨询价值。项目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清楚翔实,研究方法科学。
第七条 申报原则。一个软科学研究项目只能确定一个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只能承担一个软科学研究项目,且同时承担在研软科学研究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第八条 联合申报。支持以开放和协作的方式开展软科学研究,鼓励项目组成员由跨部门、跨学科、跨领域的理论研究者、实际工作者、决策管理人员组成。
第九条 软科学项目申报应按照项目申报指南涉及的领域和范围,围绕决策、管理和软科学研究工作发展需要,填写《开封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请书》,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把关、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第三章 评审立项
第十条 项目评审。软科学研究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查制度。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软科学研究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行政决策参考意见。
第十一条 拟立项项目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实名向市科技局反映。对公示无异议项目予以立项,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立项。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研究周期。项目研究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项目变更。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名称、目标任务等关键内容。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进度,推进各项工作。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延期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项目延期申请仅限一次,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失信惩戒。市科技局对项目进行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对未按要求结项、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捏造和篡改科研数据等异常情况的,按照《开封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结项
第十五条 结项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市科技局结项验收通知要求整理结项验收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验收。项目验收按照开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验收结果。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类。验收通过项目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颁发结项证书。
第十七条 项目因发生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无法继续实施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终止申请。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结项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处理。
第十八条 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要紧密结合开封市工作实际,突出应用性、操作性和对策性。软科学项目取得的报告、论文、专著等研究成果,应载明项目名称、编号等项目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成果应当以公开发表、出版发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开封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汴科发〔2011〕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